ZJ2022-021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发布日期:2022-12-08 10:19:05
建设单位信息 |
名 称: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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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谢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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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信息 |
地理位置: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区集中区海河路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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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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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区集中区海河路202号,属于专业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是依业务要求进行水质中各检测项目的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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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信息 |
调查时间:2022.10.18 |
陪同人姓名:谢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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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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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晴 |
环境工程 |
HRK(P)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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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信息 |
采样时间: 2022.10.25 |
陪同人姓名:谢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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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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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崧凯 |
通信工程 |
HRK(P)2022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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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鑫宇 |
环境工程 |
HRK(P)202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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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HRK(J)2022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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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测信息 |
检测、分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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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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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崧凯 |
通信工程 |
HRK(P)2022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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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HRK(J)2022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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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
化学有害因素:四氯乙烯、环己烷、磷酸、氮氧化物、盐酸、重铬酸钾、硫酸、 物理因素: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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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各作业场所内各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各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测试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各工种的8小时等效噪声计算结果均小于85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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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本次评价对用人单位各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用人单位各作业场所内各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各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测试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各工种的8小时等效噪声计算结果均小于85dB(A)。 建议 用人单位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是“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于各实验室试样制备操作位和仪器分析设备操作位接触的化学药品种类多,用人单位应加强化学药品管理,并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以免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因此,将其作为本项目的关键控制点。 用人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一般特点是使用的化学药品种类多但是数量少,作业在通风橱、万向抽气罩等局部排风装置下进行。用人单位应做好通风橱、万向抽气罩等局部排风装置及药品室内通风系统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定期维护工作。 用人单位使用强酸强碱等化学试剂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可员致作业人发生化学灼伤;用人单位使用的强酸强碱等化学试剂由于具有挥发性,对眼睛及呼吸道黏膜、皮肤具有刺激作用,可引起接触性皮炎、哮喘、结膜炎,长期慢性接触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用人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的同时,还应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橱等排风设施、紧急冲淋洗眼器设施)的正常运行,作业人员作业时佩戴相关个人防护用品(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工作服),避免发生化学灼伤。若已发生化学灼伤,用人单位应保证发生化学灼伤等状况时的应急救援设施(紧急冲淋洗眼器)的正常使用。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组织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体检率应达到100%,并完善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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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